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卓芳洲 債務人 陳瓊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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