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