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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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號
被 告 王立紅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4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立紅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立紅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爰審
酌被告明知其友人 蕭國鴻 酒後駕駛自小客車,圖為友人脫免
公共危險刑責而出面頂替,使司法警察機關喪失犯罪證據蒐
證、調查及保全之契機,影響司法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惟
衡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
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
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