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67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期(不得以存證信函、電話通知為提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67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期(不得以存證信函、電話通知為提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