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8年8月5日│4,872元│CY0000000│││限公司│東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