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49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念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