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許佩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所發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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