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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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詮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霈恩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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