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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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28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