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告 黃姝燕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 律師
被告 邱佳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5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