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3號
債權人 莫莉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楚涵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月2日寄存送達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於同年1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