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85號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文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抬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監護人之通知函、收件回執。㈡提出債務人陳文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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