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訴字第300號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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