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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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59號上訴人乙○○
丁○○丙○○甲○○上訴人因與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2759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