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被告 潘信宏
陳瓊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0年度醫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