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周國良 被告 蔡雨喬
王美心 (即車號0000-00車輛所有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12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蔡雨喬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周國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損害賠償,於本院審理時已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