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慈 馨即謝慈
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31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