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慈 馨即謝慈
  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31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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