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誠 峯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誠「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誠「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誠「峰」之記載顯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吳誠「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