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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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9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建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建南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更正前案執行完畢日期為:98年12月29日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