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榮輝 訴訟代理人 黃金葉 被告 方世玉 上列被告方世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莊玉熙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