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71號聲請人王○珍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李忠強 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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