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0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02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安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
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
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
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影本一
份在卷足憑,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
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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