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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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楊志鳴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被
李鴻柏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0樓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謝欣宓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726 號(111.03.1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58 號裁定(111.03.2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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