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86號聲請人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燕 相對人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三第二頁第6行關於「50,萬5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50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