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4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73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因上開裁定係最高行政法院認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所為駁回之裁定,如對此一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本院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8、9、13、14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莊金昌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廖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