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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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吳重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表發行公司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數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697-81,000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698-01,000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699-11,000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700-5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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