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翔 代理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表發行公司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數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4-NF-0000011~15;104-NF-0000021~27、361,300,000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1~05;104-NE-0000021~2270,000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1~0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