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天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金榜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5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9,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