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67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全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提出歷來還款抵充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之明細資料(均須詳列計算式,內含請求本金103,635元係如何結算?利息請求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算係如何認定及其依據?本件有無加計違約金(含費用、帳務管理費等)?金額若干?若加計有無逾法定利息上限?有何特別損害而需收取違約金?)。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