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69號
原告 柯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慶修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50元/平方公尺X原告主張遭占用面積240平方公尺=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對於系爭土地自民國107年起迄今之申報地價均為168元/平方公尺之意見。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