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 陳嘉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英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洪英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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