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三號上訴人 林信雄
林金定 林天雄 林賜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被上訴人 李鈞塘
李俊人 (即 李淑玉 承受訴訟人) 李明瑱 (即李淑玉承受訴訟人) 李玢瑱 (即李淑玉承受訴訟人) 李玟瑱 (即李淑玉承受訴訟人) 李麗瑱 (即李淑玉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一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仍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單獨向系爭耕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辦續約登記時,有無授與區公所承辦人員赴現場查看之代理權,或應負此項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情事,及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 李鎮源 是否早知耕地遭違法使用而不行使權利,致生失權效果,暨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拆屋還地有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情形等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本件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事項,即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承租系爭土地後擅自建造二層樓房、豬舍、棚架供養豬之用而未為自任耕作一節,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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