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騰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騰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編號1至4、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參年,編號5至8、1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賴騰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02.25」),其中編號1至4、9等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判決確定之98年
2月26日前,另編號5至8、10等罪之犯罪日期則在編號5判決確定之98年9月21日前。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編號1至4、9等罪及編號
5至8、10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