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9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樹 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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