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獅子林大樓套房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明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志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歐志成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歐志成之戶籍謄本、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並陳明請求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4年11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3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提出相對人歐志成之戶籍謄本,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