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明瑋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 律師被告 曾峙憲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梁世樺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