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0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02號聲請人 鄭佳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秋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81367)1紙之原本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