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叁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聲請意旨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以96年5月30日北縣警土刑字第09560017575號移送書,移送被告CHANYAWINIT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0月2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該扣案物1包經送驗結果,成分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為0.15公克無誤(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卷第20頁,聲請書誤載重量為0.5公克),惟因鑑驗已使用0.012公克,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第49頁),是扣案驗餘物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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