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如附表二所示本票指定受款人為如意樓,為查明聲請人是否為票據權利人,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釋明聲請人與如意樓間之關係及其取得票據之原因,該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6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詎料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部分之聲請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汪清文┌───────────────────────────────────────────────────┐│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7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3年7月1日│55,680元│93年9月30日│93年10月1日│CH209030││└──┴───────┴─────────┴───────┴──────────┴────────┴──┘┌────────────────────────────────────────┐│本票附表二:96年度票字第7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3年7月1日│7,250元│93年7月15日│CH209029│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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