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 張宇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義耀劉桂英徐劉珠妹劉双鎮 、劉德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附表(請表明各地號之應有部分)。
二、釋明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依據。
三、提出所有權人為劉桂英其座落於平鎮市○鎮段○○○○○○號、劉双鎮座落於平鎮市○鎮段○○○○○○○號之第二類土地謄本。
四、提出被繼承人郗 素琴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被繼承人 郗素琴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六、被繼承人郗素琴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七、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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