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66號聲請人古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3月17日刊登大紀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天民
法官陳心婷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添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內壢分行│97年9月15日│56,000元│AA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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