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謝易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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