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224號債權人 黃文彬 債務人 李楊雪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伍萬肆仟元,及自如付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至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56224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8,000元│101年11月15日│GM0000000│├───┤───────────┼───────────┼───────────┤│002│360,000元│101年4月2日│GM0000000│├───┤───────────┼───────────┼───────────┤│003│620,000元│101年5月21日│GM0000000│├───┤───────────┼───────────┼───────────┤│004│48,000元│101年4月30日│GM0000000│├───┤───────────┼───────────┼───────────┤│005│46,000元│101年4月30日│GM0000000│├───┤───────────┼───────────┼───────────┤│006│620,000元│101年5月21日│GM0000000│├───┤───────────┼───────────┼───────────┤│007│480,000元│101年11月15日│GM0000000│├───┤───────────┼───────────┼───────────┤│008│500,000元│101年11月15日│G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