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韋又誠(原名韋軒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韋又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42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