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芷葇 (原名 林鳳菁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