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43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陳炎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陳炎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其姓名若有誤寫,請陳報更正。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