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836號債權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4款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民國97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