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 呂敏華呂秀珠 代理人 張凱婷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債務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2.債務人2名子女106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3.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說明債務人名下機車之現值,並提出機車行照及相關鑑價資料(例如:估價單等)。
7.說明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現值,並提出登記謄本及相關鑑價資料。上開不動產若曾經債權人強制執行,併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閱覽相關鑑價資料。
8.說明債務人自107年1月起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7年1月起迄今之薪薪資轉帳資料,並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9.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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