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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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耿維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被告曾晉誼
蘇炳堯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何明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892號、105年度偵字第5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耿維、曾晉誼及蘇炳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岳葳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