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九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O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九五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一─0000000─│一│一二五九四點││││股份有限公司││二││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